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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科技部印發了《關于事業單位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納入績效工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是激發科研人員科技成果轉化積極性、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的重要保障。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部署和要求,進一步激發科研人員創新創造活力,2019年以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科技部深入多家高校、科研院所開展調研,召開座談會了解各地各部門現金獎勵工作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在調研的基礎上,堅持問題導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牽頭起草了《通知》征求意見稿,并通過多種方式聽取意見建議。
“《通知》的出臺,對事業單位操作發放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提出細化指引,使事業單位人事管理部門‘有規可執’,不僅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關于現金獎勵的要求落到實處,也讓科研人員真正感受到科技創新帶來的實際收益?!蔽骺瓶毓煞深檰?、稼軒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曹鵬說道。
“破除制約科技成果轉化的制度性障礙,加大對事業單位,包括廣大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機構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成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政策引擎?!敝袊茖W技術發展戰略研究院綜合發展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丁明磊說,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指出,要“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成效”等,科技創新體制機制改革,是暢通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的重要抓手。
打破僵局
讓科研人員挺起腰桿“不差錢”
《通知》明確,科研人員獲得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計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總量限制,不納入總量基數。
“這意味著,事業單位科研人員發放現金獎勵將不受績效工資總量限制,在一定程度上破除了制約科技成果轉化的一些制度性障礙?!倍∶骼诮忉屨f,也將進一步激發高??蒲性核蛷V大科研人員的創新積極性。
事實上,201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將科技成果獎勵和報酬的最低標準從20%提高到50%?!秶鴦赵宏P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規定,科研人員獲得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計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總量限制,不納入總量基數。
“由于事業單位在人員工資總額和工資基數的核算上,受現行人力資源、財政、科研等各種政策的交叉管理,相對于其他科技經費,科技成果轉化實際現金收益又存在數額小和程序復雜的制約,較少引起人力資源和財務部門的關注?!鄙虾=煌ù髮W先進產業技術研究院副研究員劉群彥直言,這導致事業單位對成果完成人和對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現金獎勵政策,在具體操作和落地上存在較大的實踐障礙。
此次出臺的《通知》,則給出了具體操作辦法。有十余年高??蒲性核晒D化法律實務經驗的曹鵬認為,再次明確了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不受績效工資總額的限制,真正體現了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機制,保障科研人員可以獲得與之創造價值相匹配的實際收益。
成果“變現”
系統工程還需全盤考量
《通知》還強調,現金獎勵不作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核定下一年度績效工資總量的基數,不作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曹鵬說,“不作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提法,打消了事業單位因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獎勵而提高保險基數,進而增加本單位社保繳費費用、單位管理成本的疑慮。
不過,劉群彥也表達了擔憂。以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為存在形式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過去長期被納入事業單位“橫向經費”管理體系中,在橫向經費無“減半征稅”依據和原有橫向經費政策可以計提績效的固有理念下,管理人員會認為沒有必要按照成果轉化提取現金收益。
“如果事業單位不從內在的體制機制改革著手,創新管理理念,制定具體操作細則,好政策的落實仍存在一定的難點和痛點?!眲⑷簭┱f。
“落實事業單位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納入績效工資管理,促進財政資助科技成果的有效運用是一項事關法律、財政制度和科技體制的系統性工程?!倍∶骼谥赋?,這要求國家層面有系統性的政策制度設計,一方面改革技術類無形資產管理等制度,進一步明確成果轉移轉化中各主體的權責利,對技術類無形資產進行差異化管理;另一方面,加強相關政策的協調,推進科技體制與財稅金融、知識產權、國有資產管理等方面的配套改革,真正釋放政策紅利和改革紅利。
為此,丁明磊建議,下一步要以問題為導向,改革創新為動力,系統謀劃、多點推進,促進新技術產業化規?;瘧?,努力把我國的科技資源優勢轉化為產業競爭優勢和經濟社會發展優勢。
曹鵬也提到,《通知》僅針對事業單位科研人員,下一步主管部門還應明確國有科技型企業發放職務成果轉化現金獎勵的實施方法和操作指引。
在劉群彥看來,實踐操作上,橫向經費計提績效“轉變”為成果轉化收益并無難題,對于利用科技成果開展技術研發、咨詢和服務的橫向項目,在合同管理中“嵌入”科技成果轉化的內容并按照成果轉化合同管理即可。
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資福利司、財政部綜合司、科技部成果轉化與區域創新司有關負責同志就《通知》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Q
《通知》對落實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收入分配政策、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具有怎樣的意義?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科技創新工作。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要堅持創新在我國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強作為國家發展的戰略支撐。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構建新發展格局最本質的特征是實現高水平的自立自強。國家科技創新力的根本源泉在于人,實現科技的自立自強,激發各類人才活力至關重要。
《通知》的出臺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將更好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對于加強科研人才隊伍建設、提升國家科研創新能力等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有利于落實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機制,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鼓勵科研人員通過科技成果轉化獲得合理收入,使科研人員收入與實際貢獻相匹配。
二是有利于激發廣大科研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激勵科研人員潛心研究、攻堅克難,大力提升原始創新能力和關鍵領域核心技術攻關能力,多出高水平成果。
三是有利于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動關鍵核心技術實現重大突破,為打好關鍵核心技術攻堅戰、實現科技自立自強提供不竭發展動力。
Q
《通知》對于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納入績效工資管理的具體操作辦法是什么?
為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進一步簡化審批程序,《通知》規定,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按規定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發放現金獎勵。
同時進一步明確,現金獎勵計入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不作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核定下一年度績效工資總量的基數,不作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通知》要求,各單位在開展工資數據統計以及向有關部門報送年度績效工資執行情況時,要如實填報現金獎勵情況,并單獨注明。
Q
單位接受企業或其他社會組織委托取得的項目是否適用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政策?
《通知》明確,單位接受企業或其他社會組織委托取得的項目,其中屬于科研人員在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開展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單位可到當地科技部門進行技術合同登記,認定登記納入科技成果轉化范圍的,可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通知》規定執行。
不屬于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從項目經費中提取的人員績效支出,應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分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統一管理。
圖據網絡